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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什么意思(应收账款质押要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5-01-21 10:06:29

01法律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它是指出质人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质押给质权人,作为某特定债务履行的担保。

02出台背景

(一)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风险

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由贷款人逐一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会导致费用过高,放贷后的监督合同履行的成本更为高昂。最终,贷款人因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监督履行而支出的高昂费用会以增加贷款利率的方式由借款人承担,使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增加,阻碍了可能发生的融资活动。


(二)担保制度对信用风险的规避

市场经济展现了巨大活力,进而产生了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然而,大多数能够为银行所接受的担保物往往只能是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和房屋,与其相关的抵押登记、评估等各项费用均十分高昂,使得借款人不得不转向有体动产和权利的担保方式。


(三)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项债权,在中国,大约一半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在其它可供担保的财产较少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03 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的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04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设立后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制止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在质权存续期间,一旦质权人发现出质人有恶意放弃、减免、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情况发生,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适当行为。

(3)对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届时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质权人均有权代入质债权人之位而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05 应收账款质押在实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有效开辟了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的,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的真实性风险。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是通过合同来体现的,但由于在质押担保过程中,基础合同的付款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并没有参与其中,这就容易产生伪造合同的可能。这种伪造包括基础合同出质人(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一个人伪造,也包括出质人和债务人共同伪造。其结果就是产生一个并不真实的债权。

(三)债权的唯一性风险。即出质人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能将基础合同和应收账款特定化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应收账款的支付安排等。在这些要素中,合同的价格、数量、金额、编号等,是容易编造的。如果出质人故意骗取质权人资金,是可以通过编造等手段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的,这势必影响质押的安全。

(四)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条件,如果质押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将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

(五)债权的权利瑕疵风险。对质押的债权,应是能够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权利。但由于质押人的原因,质押债权还可能存在如下权利瑕疵,比如,所有权被保留风险:向质押人供货的前手供货人,为确保收到账款,常常在销售合同中保留对质押人出售货物所得账款的所有权。这种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为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但对质押权人则是一种风险;亦或是货物被留置的风险:在托运人没有付清运费时,承运人有权留置承运的货物;付款债务人没有收到货物,大多也不会支付货款。这时,质押权人便存在能否完全实现债权的风险。


06 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质押、债权转让时如何确定优先顺序

其一、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如果均登记,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其二、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取得应收账款的时间确定;

其三、既未登记,也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时,按照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 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应收账款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法定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法律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